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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章程
2016-06-15 14:41   审核人: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党委

第二节 院长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节 其他组织

第五章 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六章 基层学术组织

第七教职工

第八章 学生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十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十一章 校训、校徽、校旗与校庆日

第十二章 附则

序 言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一所以培养海运人才为主,具有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也是一个面向科技工作者开展终身教育、职业培训的办学机构。其办学历史源于1962年建立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1983年更名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天津市职工科学技术大学),2006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天津市职工科学技术大学)整体改制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并于同年获得教育部备案获准。2007年学院通过国家海事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认证,具有国际海事组织(IMO)承认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资格。

在办学过程中,学院坚持海运教育特色,以“百年办学、百年立校、百年树人”为发展战略,发扬“全力以赴、迎难而上、同心协力、拼搏创新”的海运精神,贯彻“工学结合、三证融通、准军事化管理、礼仪教育”的办学方针,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学为重点,按照国际职业标准培养人才,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推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Tianjin Maritime College。

第三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第四条学院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邮编300350。学院网址:www.tjmc.edu.cn和www.tjmvi.cn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者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学院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依法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海事局等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第七条学院遵循“示范建校、特色强校、和谐兴校”的发展思路,建设与国际接轨的、国内一流的航海类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第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规范、监督和考核。依据干部管理权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学院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学院章程;审查批准学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等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为学院获得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办学资源提供支持和保障;支持学院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经费;依规为学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第十二条学院的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调整招生专业规模,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四)围绕人才培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五)依法依规设置教学系(部)和其他内设机构。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依法依规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

(九)使用与管理学院财产和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提供服务。

(四)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院分立、合并或终止时,须经举办者同意,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章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家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国内标准的要求,融“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为一体,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与家国情怀、海洋意识与社会责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学院在国家核定的规模范围内实施全日制大学专科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并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学院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院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学院倡导科学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政府、产业、学校、研究机构、用人单位相结合,彰显现代航海特色,努力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对接社会需求,主动服务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院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民族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汇世界文明,培育海洋文化。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党委

第二十二条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把握学院发展方向,行使对学院重大工作的决策权力,依法领导学院的工作,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院章程、发展战略、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系(部),审议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照批准的内部机构设置确定内设机构、教学系(部)和其他组织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学院参加“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的推荐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发挥党要管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或人员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中国共产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领导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办法,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落实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者解除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四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基层党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五条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院长的产生方式为任命制。

第二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质量管理体系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院长的职权和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

(二)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围绕学院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组织拟订内部机构和教学系(部)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聘任权限聘任和解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建设与学院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依据相关国际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管理规则,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持续改进。

(六)开展专业建设,组织拟订专业设置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年度招生计划方案,经论证后实施。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组织做好就业工作和创新创业工作。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节约型校园建设。

(十)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院务会制度。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确定相关事项。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院务会议成员为学院院级行政领导。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根据会议研究事项酌情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节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对涉及学院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指导、监督和评议。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院与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联络沟通,促进学院开放办学。

(二)对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等涉及学院发展方向的重大决定等提出咨询建议和指导意见。

(三)帮助学院筹集办学资金,扩大办学资源。

(四)帮助学院开展各种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认可,提高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并对学院办学进行全程监督。

(五)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章程。

第三十条学院理事会由政府代表、举办者代表、学院相关领导、师生代表、行业专家、知名企业家、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委派的代表组成。学院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党委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咨询和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职能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学院根据需要委派或邀请部分企业专家、青年教师担任特约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院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院科研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学院专业与岗位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聘任资格。

(五)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六)完成学院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五节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各专业开展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审议专业发展规划、教学质量标准、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实践教学基本任务和条件;承担专业设置评审任务,提出学院专业结构和布局的优化调整方案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意见。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审核学院年度招生工作计划。

(三)指导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促进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四)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改革进行规划指导;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改革工作。

(五)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能力提升培养计划、教师考核方案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有关标准及推荐方案;组织教学建设和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六)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审议重要教学设备采购方案。

(七)审议和论证教学经费预算方案。

(八)完成学院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六条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

四十二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是在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通过学代会的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十三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学代会设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学代会职权。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其职责是组织学生会日常工作,对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支持学代会依规独立开展活动。

四十四学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审议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及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审议通过学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审议应当提交学代会决议的事项。

第八节其他组织

四十五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四十六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四十七学院所属独立建制的部、所、馆、中心等机构,由学院依其职能赋予相应的职责和职权。

第四十八条学院按照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根据学院授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章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学院依据《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相关国际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管理规则,对人才培养等活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使教育教学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学院积极参与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行业认证标准。

第五十条学院建立教学督导、教学管理相互支撑的质量保障和评价机制,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

第五十一条学院实施院系二级教学督导,对全院教学工作各环节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反馈,及时纠正教学及管理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第六章基层学术组织

第五十二条学院的基层学术组织分为系、部等部门。系(部)是履行学院办学职能的实施单位。

第五十三条学院依据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立、变更、撤销系(部),实行院系二级管理。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在学院的领导下,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具体负责系(部)教学与行政管理、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学生管理;参与招生、就业及生源基地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院下达的编制数,结合教学和学生管理的需要,提出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方案,推荐聘用部门人员人选,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四)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师资引进和培养方案,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五)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六)依据学院经费管理办法自主支配办学经费,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产。

(七)依据学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拟订本部门绩效考核调整实施方案,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八)提出教研室设立的建议,报学院批准后设立。

(九)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工作。

第五十五条在党委领导下,系(部)党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重要事项;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校园和谐与稳定。

(五)做好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上级党组织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工作。

第五十六条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依法依规保证系(部)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十七条系(部)党政联席会成员为系(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同时,根据会议内容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八条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行政工作,通过系(部)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系(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系(部)实行系务公开,主任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系(部)根据需要设立系(部)学术委员会,为系(部)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提供咨询,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六十条系(部)设立系(部)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所辖专业的建设与改革。

第六十一条系(部)设立工会委员会、团总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在系(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相关组织的指导。

第七章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学院教职工是指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六十三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岗位教职工比例。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聘用、解聘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和校外兼职(课)报告制度。教职工根据学院公布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双向选择、按岗聘用,由学院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学院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续聘或解聘、调整岗位、晋升、确定工资报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报酬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岗位聘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

机会。

(十)学院规章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学院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学院规章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强化“双师型”师资队伍,为教师开展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九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非学院教职工在学院从事访学、培训等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学生

第七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条学院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体制与机制,全面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七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并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二)参加社会服务、素质拓展、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完成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及所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类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学院准军事化管理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学院建立学生帮扶救济机制,对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就业创业困难和身患疾病等方面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六条学院鼓励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各类社团及公益活动。

第七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

第七十八条学院支持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学院依法依规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和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在校参加短期培训和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按照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外部关系

第八十二条学院坚持面向区域、面向行业企业开放办学,主动融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三条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八十四条学院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学院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第八十五条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六条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发起、组织、参加有关教育科研联盟和合作组织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七条学院依法并经一定程序,向为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八条学院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强化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十九条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工作或者曾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学院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鼓励校友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十条学院设立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校友总会(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九十一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十二条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和部门依法面向社会筹措资金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系(部)经费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第九十四条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五条学院设立预算委员会,对学院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和论证,向院务会提出建议。

第九十六条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接受上级机关的审计。

第九十七条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九十八条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共享制度,确保学院资产不流失。

第九十九条学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一百条学院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校训、校徽、校旗与校庆日

第一百零一条学院的校训为“知学善建,诚达思远”。

第一百零二条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校徽图案由海鸥、浪花、书本、船体、隐形太阳以及字母TJHY(“天津海运”拼音字头)等设计元素组成,寓意学院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图示:

第一百零三条学院校旗为蓝底长方形旗帜,校旗基准尺寸:长2400毫米,宽1600毫米。

旗面中央印有校徽,下方印有中英文校名;中文校名为白色楷体字,英文校名为白色黑体字。

图示:

第一百零四学院的校庆日为3月22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学院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六条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务会审议通过、党委会讨论审定,经举办者审核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改章程。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零八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学院党委会提出或由院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章程修订案,并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启动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零九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本章程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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